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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私人借贷款合同纠纷 借条借款担保合同咨询专业律师

2024-08-22 19:23:53 来源:郑思琪律师


广州天河区私人借贷款合同纠纷 借条借款担保合同咨询专业律师


咨询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广州只在微信上表示愿意担保,也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郑思琪律师解答:即使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如果在微信上表示同意作为担保人的话,也是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现有民法典规定,如果借款人执行不到足额款项的话,担保人需要承担清偿还款责任。


比如以下这个案例,刘某向章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根据李某跟章某之间的聊天记录:章某将借款合同发给李某,并说“李总你看看,你愿意给刘某某担保的话我回到花都你给我签名就可以啦”。李某说,可以,我不怕,每月有加工费 章某说,那你同意给刘某某担保,我回去就找你签名吧。李某说,可以 后李某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名 2021年8月15日,章某微信联系李某说:“刘某某老是拖呢,到现在一分钱没付,麻烦你催一下,免得让你担保人为难 ”李某表示可以,并多次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催促其向章某还款法院根据聊天记录认为,李某与章某之间的担保关系成立,应视为一般担保,判决李某在刘某无法偿还借款时,向章某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李某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虽然李某并未在借款合同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但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作出了同意对借款担保的意思表示,李某在微信上承诺作为担保人的意思表示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故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与章某之间的担保关系成立 另在刘某某怠于还款的情况下,李某履行了作为担保人向借款人刘某某催促其向章某还款的义务,亦可证明双方的担保关系已成立 由于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视为一般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李某即在对债务人刘某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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