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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出事故,可以向朋友索赔吗?咨询广州天河区律师
2024-07-15 00:32:39 来源:郑思琪律师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广州天河人身损害赔偿咨询律师 搭便车法律咨询
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代理过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一直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无论案件大小,都会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尽全力为当事人维护应有权益,赢得当事人认可与好评。
【特别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欢迎电话咨询18024521775。
郑思琪律师解答:无偿搭载同事或朋友的行为,在法律上有一个专门的词——好意同乘关系,虽然驾驶人是无偿帮助,但无偿帮助并非免责的理由,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也就是说,假如在无偿搭载朋友时,因为司机个人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好意同乘关系,可以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小陈和小王是同一学校同学,相约共同租车,由小王驾驶到外地考试。考试当天,小王开着合租来的车,载着小陈开往目的地。因小王驾驶不慎,车辆猛地撞上电灯柱,造成小陈和小王受伤,车辆和电灯柱亦受损。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小王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小陈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应向其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近6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被告小王对事故承担全责,但该责任认定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行为人的过错程度,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被告小王在原告小陈受伤一事上,固然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告小陈诉请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被告小王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好意同乘时的具体情况、事故事实以及被告小王主动承担部分责任的行为等,酌情减轻其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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