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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仲裁专业律师 公司规定不合法被迫离职
2024-05-20 12:18:54 来源: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
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代理过大对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一直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无论案件大小,都会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尽全力为当事人维护应有权益,赢得当事人认可与好评。 代理过各种类型的劳动案件,经验丰富,胜诉率高。为客户代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与仲裁诉讼纠纷案件,经济补偿金纠纷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件,劳动工伤赔偿案件,特别擅长竞业协议纠纷、保密协议纠纷、员工保密协议纠纷、竞业禁止、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商业秘密诉讼案件,公司法律顾问等全方位综合劳动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律师)
当事人咨询:我们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每天都必须要在私人微信朋友圈分享公司公众号,我觉得很影响生活,非常没有人权。但是公司说,如果不按规定的话,要辞退我。请问他这个员工手册合法吗?
郑思琪律师解答:我国法律规定了企业有经营管理自主权,但实践中,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存在不断扩大约束职工的各项制度,存在将与工作内容无关的事项被纳入规章制度之中,过多地介入职工私人空间。这种规定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
比如以下这个案例:
某公司领导层开会决定,全公司员工每日都要转发公司微信公众号文章,如果每月转发量不达标的话,要乐捐200元/人,并将其载入员工手册。林某在职期间,总共被扣除工资5800元。2022年8月12日,公司以林某一直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定为由,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于是林某将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委驳回林某诉请,故林某又向法院起诉。
判决书节选:
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要求员工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公司推广文章的规定不具有合理性。这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需经法定程序讨论通过,方具有合法性。本案中,该通知仅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该会议通过的决议属于单方要求,在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情况下,《关于常规开展全员微信链接推广活动的通知》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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