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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聘用书、聘任书相当于劳动合同吗?劳动法律师打官司专业胜诉
2024-05-15 14:07:22 来源: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仲裁纠纷 劳动法律师打官司专业胜诉律师
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代理过大对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一直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无论案件大小,都会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尽全力为当事人维护应有权益,赢得当事人认可与好评。 代理过各种类型的劳动案件,经验丰富,胜诉率高。为客户代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与仲裁诉讼纠纷案件,经济补偿金纠纷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件,劳动工伤赔偿案件,特别擅长竞业协议纠纷、保密协议纠纷、员工保密协议纠纷、竞业禁止、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商业秘密诉讼案件,公司法律顾问等全方位综合劳动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律师)
郑思琪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跟聘用员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而被工资差额。但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因为制度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在用工前只给员工发了聘用书、聘任书,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最终导致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情况。比如以下这个案例,广州越秀区某餐饮公司向王某发出《聘任书》,聘任王某为中餐部负责人,年薪为86万元。半年后,公司因经营问题,向王某发出了辞退通知。离职后,王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经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一审、二审审理,最终认定公司发出的《聘任书》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因素条件,判决公司向王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书节选:
关于《聘任书》能否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协商一致确定的协议,必须经双方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而生效。本案中,《聘任书》是用人单位单方发给劳动者的文书,既没有王某的签字,也没有二者各执一份,故从形式要件上来看,《聘任书》不符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其他事项。本案中,《聘任书》只载明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名称、在聘职务和期间、劳动报酬,对诸如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只字未提,故从必备条款来看,《聘任书》也不符合书面劳动合同文本的条件。因此,不能认定《聘任书》就是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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