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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离婚律师 同居关系解除咨询律师
2024-03-07 15:25:58 来源: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
专业的婚姻家事团队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事继承财产分割案件、处理过大量离婚诉讼案件(非诉和解-诉前和解、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官司、离婚子女抚养权案件、返还结婚彩礼礼金案件) 、夫妻间房产纠纷、夫妻间借款纠纷案件、夫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遗产继承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恋人情人之间财产纠纷等。欢迎咨询,咨询电话:18024521775。
当事人咨询:2019年,王先生在广州打工期间认识了张小姐,并确认了恋爱关系。2020年底,张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两人便按照风俗习惯在王先生老家举办了婚礼。但因为二人还未满法定结婚年纪,未领取结婚证。张小姐分娩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争吵不断。张小姐萌生了“离婚”的念头。
郑思琪律师解答:我国民法典规定,适婚年龄男女确认夫妻关系必须要办理结婚登记。张小姐与王先生虽然按照风俗举行了婚礼仪式,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双方并非夫妻关系。同居关系的双方如果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话,只需要协商解除,张小姐如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话,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双方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可以诉请法院解决。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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