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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专业债务追讨诉讼律师 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咨询

2024-02-10 18:15:51 来源:


广州市专业债务追讨诉讼律师 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咨询

广州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

咨询电话:18024521775

郑思琪律师解答:民事案件中并未明确规定金额或笔数达到多少就属于职业放贷人,都是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而刑事案件中规定2年内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超过10次以上就属于非法放贷(注意向亲戚朋友借款不算)。但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都规定了向亲朋好友借款,不管金额和笔数多少,都不违法,即不构成非法放贷,也不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朋友,故即使借款频繁,也不不属于职业放贷人。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的借贷是否属于职业放贷,借贷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受法律保护。职业放贷不同于合法的民间借贷,是非法金融业务行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没有取得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的个人或者企业可能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另外相关法律法规提到: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综上,职业放贷人主要特征为:(1)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核准。(2)向社会不特定的人从事经营性的放贷业务以赚取高额利息。(3)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具体到本案中,被告方提出原告系职业放贷人,原告邓某与谭父发生借贷关系是基于朋友关系,被告方也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原告向除谭父以外的其他不特定的人从事放贷业务并赚取高额利息,现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并非职业放贷人,原告的借贷行为合法应受法律保护。

 

广州郑思琪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权益。熟知债权债务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擅长各类民间借贷案件及恋爱、同居期间借款纠纷案件,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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