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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擅长各种私人欠款借款诉讼案的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举证咨询
2024-02-10 18:14:54 来源:
广州借款纠纷中,谁需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咨询电话:18024521775
郑思琪律师解答:依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需要证明借钱人夫妻都知晓借款合同内容,出借的款项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最终法院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徐某、雷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案涉借款没有雷某签字,雷某也没有予以追认,同时借款金额较大,按照季某的主张,借款用于皓某公司的经营,故借款也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季某主张案涉借款属于徐某、雷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举证责任,即应举证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徐某、雷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但是,季某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徐某、雷某名下的财产情况,并不能证明借款的实际用途或雷某在借款时知情。而且,就季某提及的徐某、雷某名下的财产情况而言,第一,季某主张借款用于皓某公司的经营,但借款发生于2016年2月,而皓某公司于2017年8月才成立,借款时皓某公司并未成立,无法证实徐某因皓某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借款;第二,离婚协议书所涉及的房产均在2016年前已经购买,故借款显然也未用于购买上述房产。综上,季某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徐某、雷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法院认定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雷某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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