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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专业借款纠纷律师 借款转账没有备注咨询
2024-02-10 18:04:57 来源:
广州只有转账记录,起诉还款能胜诉吗?
咨询电话:18024521775
郑思琪律师解答:主张借款纠纷,不止要提供转账记录,还要证明这笔转账是借款,也就是要证明双方有借贷的意思。如果只有转账记录的话,对方可能会抗辩说这是其他款项,比如是投资款、购买花销等,而不是借款,那原告就会败诉。比如以下这个案件,原告提交了200万元的转账记录,但无法证明这200万元是借款。并且根据被告提交的聊天记录中,双方在微信聊天时,曾多次提到有委托炒股的字眼,最终法院认为不足以认定是借款,判驳回原告诉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苏某向晏某付款的行为是否是构成民间借贷。根据现有的证据本院认为就涉案款项双方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理由如下:一、苏某提供与廖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主张此笔200万元是代晏某向廖某借款,但借款合同上借款人仅有苏某,晏某仅为担保人,根据借款合同不能得出实际是晏某需要借款的结论。且廖某直接付款给苏某,如果是代晏某出借款项可以直接付款给晏某。现苏某付款给晏某的金额巨大,但却不能提供与晏某有借款的合意的书面证据。二、根据苏某认可的微信A与晏某的对话内容,在微信对话中苏某并未明确的针对200万元向晏某催收,晏某也并没有确认争议的200万元是向苏某的借款。反而在微信对话中,苏某在涉案款项支付之前的2018年2月晏某曾向苏某转账付款,苏某也曾经将资金原路返回退还给晏某。可见两人之间早就有其他的资金往来,不排除涉案款项是基于其他经济往来而产生。三、结合微信A与微信B中晏某的对话内容,晏某在微信A的提示下添加了微信B,并且从线下付款50万元即刻从微信B中获得确认,收到反馈;对话提到苏某缺收入证明、微信A、B同一日与晏某约同一地点吃饭等内容来看,两个微信对话前后延续、呼应,可以推定是由苏某操控微信B与晏某对话。本院采信晏某的主张,即微信B在当时实际由苏某控制使用。此外根据微信B与晏某的对话多次涉及加仓、止损、委托下单等信息,可以确认两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存在其他交易目的。
综上,在两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存在其他交易可能的前提下,苏某未能提供与晏某就诉争款项有借贷合意的书面证据,本院对苏某主张付款给晏某的200万元是借款的主张不予采信。判决驳回苏某诉讼请求。
广州郑思琪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权益。熟知债权债务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擅长各类民间借贷案件及恋爱、同居期间借款纠纷案件,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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