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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房屋赠予纠纷诉讼律师 起诉合同无效咨询
2023-09-13 15:03:41 来源:
广州丈夫赠予财物给小三,赠予合同有效吗?
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解答:无效,妻子可以起诉返还财物。
判决书节选: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在无证据显示张女、肖男对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存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刘女赠与的财物在被转让前均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张女、肖男共同共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刘女系通过肖男赠与的方式取得财产,不具备有偿性,另根据刘女的陈述,其已经知悉肖男有儿子的情况下,轻信肖男已经离婚的陈述,未审查肖男真实的婚姻状况,足以证实刘女实际上放任肖男已婚事实而继续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其基于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而收取财物不具有合法性,其亦不具备善意。综上所述,肖男未征得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并非善意、有偿取得张女、肖男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肖男的赠与行为应被认定无效。
广州郑思琪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代理过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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