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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签了保密协议,离职时要不要解除呢?不解除有风险吗?

2025-08-18 15:27:47 来源:


入职时签了保密协议,离职时要不要解除呢?不解除有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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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原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关于离职后再就业的规定,有没有签过《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如果有,一定要约定清楚离职后是否要继续履行《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比如广州市天河区有一个劳动仲裁案件,张某离职时,虽然和公司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约定原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解除,但是没有明确提到《保密协议》和和《竞业限制协议》一并解除。后来张某因为离职后开了一家同类型的公司,被公司起诉,最终被判决支付了数万元的违约金了。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关于张某智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问题 《优力员工保密协议》第三条第3点约定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张某智)不得利用其从甲方(某乙公司)掌握的商业信息秘密在其他与甲方公司相近业务的企业工作或提供服务,或协助第三方同甲方所从事的业务进行竞争,乙方也不得利用其从甲方掌握的商业信息秘密自营与甲方公司相近的业务第四条第6点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半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相近业务的企业任职或提供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帮助他人在甲方的竞争领域使用该商业信息秘密……”根据查明事实,张某智于2023225日离职后,与其他某乙公司离职员工于202338日共同成立了派特尔(广州)健身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某乙公司基本相同,均包括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健康服务等 可见,张某智在竞业限制期间即开设与某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型公司,该行为显然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 另外,某乙公司虽与张某智签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但该证明中系约定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解除,其中并未涉及上述《优力员工保密协议》以及约定解除该协议 故张某智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约定期限内,仍应受到相关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

 

【广州劳动争议仲裁专业律师团队能提供什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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