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思琪律师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入职时签了保密协议,离职时要不要解除呢?不解除有风险吗?
2025-08-18 15:27:47 来源: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原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关于离职后再就业的规定,有没有签过《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如果有,一定要约定清楚离职后是否要继续履行《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比如广州市天河区有一个劳动仲裁案件,张某离职时,虽然和公司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约定原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解除,但是没有明确提到《保密协议》和和《竞业限制协议》一并解除。后来张某因为离职后开了一家同类型的公司,被公司起诉,最终被判决支付了数万元的违约金了。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关于张某智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问题。 《优力员工保密协议》第三条第3点约定“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张某智)不得利用其从甲方(某乙公司)掌握的商业信息秘密在其他与甲方公司相近业务的企业工作或提供服务,或协助第三方同甲方所从事的业务进行竞争,乙方也不得利用其从甲方掌握的商业信息秘密自营与甲方公司相近的业务。 ”第四条第6点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半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相近业务的企业任职或提供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帮助他人在甲方的竞争领域使用该商业信息秘密……”根据查明事实,张某智于2023年2月25日离职后,与其他某乙公司离职员工于2023年3月8日共同成立了派特尔(广州)健身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某乙公司基本相同,均包括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健康服务等。 可见,张某智在竞业限制期间即开设与某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型公司,该行为显然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 另外,某乙公司虽与张某智签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但该证明中系约定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解除,其中并未涉及上述《优力员工保密协议》以及约定解除该协议。 故张某智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约定期限内,仍应受到相关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
【广州劳动争议仲裁专业律师团队能提供什么法律服务?】
广州郑思琪律师能够解答各种类型的劳动案件问题,如果遇到经济补偿金纠纷、经济赔偿金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件,劳动工伤赔偿案件,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诉讼案件等劳动仲裁案件时,欢迎咨询,为客户代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与仲裁诉讼纠纷案件,也能供法律顾问等全方位综合劳动法律服务和宝贵的胜诉经验。办案经验丰富,一直争取高胜诉率。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8 楼地铁:林和西站 a 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 大家都在看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