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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离婚诉讼律师 精神病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可以撤销吗

2025-01-05 17:53:13 来源:


广州市天河区离婚诉讼律师 精神病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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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广州天河区专业离婚诉讼律师:精神病人签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吗?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签订离婚协议书期间,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如果严重到无法对重大决策作出合理判断的,那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可能无效。具体案件中需要对以往病历进行司法鉴定。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的被告刘先生就主张自己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正在接受精神科治疗,签署离婚协议书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经过法院摇珠鉴定,刘先生签署离婚协议书前后时间的病历显示,刘先生当时的病情并不严重,并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法院最终认定离婚协议书有效。

 

【法院裁判意见】

本案中,刘某某虽然主张其在签署《补充协议》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但经审查其所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在2018年10月23日后陆续因为双相情感障碍去医院看病治疗,并不能证明其在签署案涉《补充协议》时已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根据刘某某提交的病历显示,在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上显示刘某某签署的时间系2019年6月15日)的前后时间,其当时的病情严重程度是2(0无病-7极重),故可见其当时的病情不属于较严重的程度 此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刘某某主张签订协议时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而非是由法院对其进行明示告知其应如何就此举证 综上分析,本院认为刘某某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签署《补充协议》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并认为其当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基于刘某某在当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亦应当清楚知悉上述协议的内容以及签名后果,其签名行为应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上述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配的内容经本院审查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刘某某和蔡某某在离婚后签署的案涉《补充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配的协议内容应依法有效

 

【广州专业离婚纠纷律师能提供什么法律服务?】

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代理过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对成功离婚、成功多分财产、成功争抚养权、成功继承遗产等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一直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无论案件大小,都会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尽全力为当事人维护应有权益,赢得当事人认可与好评。收费优惠,欢迎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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