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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区专业二手房买卖律师 指定过户给第三人咨询
2024-08-16 18:37:48 来源:
广州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指定过户给第三人吗?
咨询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合同有约定的话,可以指定过户给第三人,但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可能法院不会支持。如果真实中,因为买家没有购房资格,经常会在合同中约定指定过户给第三人,虽然存在规b避限购政策的情况,但法院认为这是合同履行的问题,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买家涉嫌炒房,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审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制定的调控政策,是为了完善和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买家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时,不具备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时要求购房人应具备的资格或条件,虽然合同中有约定“买方有权指定第三方过户人”,但买家至今未披露该第三方,如果该第三方是已知的亲朋戚友熟人,没有隐瞒的必要(因为办理过户手续是不能避免地由卖方配合的),所以,不排除在无法过户给买家时,买家寻找到合适的下家,由卖方直接过户给下家,买家赚取差价(按日常生活常理,买家不可能不赚取差价,除非遇上商业风险)。买家的行为,一方面增加了买卖顺利完成的难度和卖方实现合同目的的风险,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规避了国家的调控政策,扰乱了二手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如果任由“过户给第三方”此种表面上意思自治,但实质是逃避监管的行为泛滥,国家的调控政策将形同虚设,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买家与卖家订立的标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卖家已收的5万元应予退还,买家主张的其余诉讼请求,依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虽然买家在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时并不具备购房资格,但并不排除其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间可以取得购房资格,再者,不具备购房资格只是涉及合同能否过户履行的问题,并不涉及合同的效力。同理可论,涉案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有权指定第三方过户人”,并不意味着买方最终是指令第三人作为过户人,且即便存在有规避限购政策的嫌疑,也只涉及该条款能否支持履行的问题,并不影响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综上,买家上诉主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是卖家单方变更合同条款,改判卖家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广州郑思琪律师代理过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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