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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专业存量房买卖律师 房屋中介居间合同争议咨询
2024-08-16 18:34:30 来源:
广州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介服务合同中,条款约定不明怎么办?
咨询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郑思琪律师解答:中介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做出对合同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如下面这个案件,中介起诉买家支付延迟支付中介费的滞纳金,但中介费支付时间并未明确约定,最终法院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逾期支付中介服务费的滞纳金的问题。各方签署的合同编号为:X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丙方依法促成甲乙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后,当事人应当于【于年月日前】【签署本合同当日】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从合同上下文条款的设置来看,此处【于年月日前】与【签署本合同当日】之间应属于选择关系。在合同上下文条款中,对于同一条款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选择情形的,未选择的内容采用斜线划掉排除适用的选项,但《存量房买卖合同》在对中介服务费的支付时间条款中未进行明确选择,没有划掉其中一项,亦未对其中一项打钩选择,导致双方对中介服务费的付款时间产生争议。合某公司作为该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合同条款约定存在不同解释的情况下,应作出对合某公司不利的解释。同时,结合《服务收费确认书》中对于中介服务费的缴交时间没有填写的事实,可以认定买家与合某公司对中介服务费的支付时间未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合某公司主张买家应当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中介服务费,要求买家支付逾期支付中介服务费的滞纳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令买家向合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中介服务费的滞纳金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买家有关滞纳金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广州郑思琪律师代理过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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