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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存量房买卖合同诉讼律师 以房抵债协议咨询

2024-08-16 18:22:54 来源:


黄埔区存量房买卖合同诉讼律师 以房抵债协议咨询

广州签了以房抵债后又还了部分借款的话,以房抵债协议还有效吗?

咨询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郑思琪律师解答:已经签了以房抵债协议后,就应该尽快协商过户的事项。如果后续又反悔要求还款的,法院可能会认定双方的以房抵债协议不是真实的,最终认定双方签署的以房抵债协议无效。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将欠款36万元用于抵扣案涉房产的购房款。但签订协议书后,由于案涉房产还不能办房产证,于是双方又在微信上协商偿还借款的时,法院审理时就认为双方的以房抵债协议不真实,不同意买方要求过户房产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是否成立真实的房屋买合同关系,卖家应否协助买家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买家以双方已签订2016年2月2日的《协议书》约定卖家将90平方米回迁房出买给买家,买家以通过用借款本金冲抵购房款的方式支付完毕360000元总价款为由,主张双方之间就涉案房屋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其一,在前述《协议书》签订当时,交易房屋尚未建成,面积及具体范围无法确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房屋建成后,不论其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360000元,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其二,买家主张用于冲抵购房款的借款本金为360000元,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买家所称借款为无息借款亦不符合常理,故买家主张已通过抵扣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缺乏事实根据。其三,在该《协议书》签订后,双方仍就借款归还问题进行沟通协商,证实双方并未达成将借款转化为购房款的合意。综上,《协议书》不足以反映双方之间就涉案房屋已达成了真实的买卖意思表示,买家诉请确认《协议书》合法有效并据此要求卖家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理据不足,法院对此予以驳回。买家以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已转化为房屋买卖关系为由,请求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广州郑思琪律师代理过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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