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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资深房产买卖合同争议纠纷律师团队 不想买房转让给其他人咨

2024-08-16 18:07:52 来源:


广州资深房产买卖合同争议纠纷律师团队 不想买房转让给其他人咨

不想买房了,联系了新的买房人后可以要求原房主退款吗?

咨询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买房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过户前又想将房产再次卖给别人的,必须要原来的房主同意,否则对原卖家不发生效力。而且光是口头知情不反对不代表默认同意,必须要明确表示同意。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买家签订购房合同后,又不想卖了,于是联系了新买家汤某来买房,要求原房主跟新买家交易房屋,并起诉原房主退还购房款,但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购房款应否予以支持。首先,关于被告主张被告与汤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已概括性转让给原告,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原告承担的问题。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不同于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处分,其实际上包括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两方面内容。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后,原合同关系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由此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具体到本案,根据2018年4月18日被告与汤某签订的《补充协议》可知,汤某对于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是知晓的,但这并不等同于汤某同意原告取代被告地位而作为合同相对方,从上述补充协议内容及合同的具体履行来看,被告对于其与汤某的买卖合同仍负有付房款、承担违约责任等义务,汤某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地位并未发生改变,这亦是被告与汤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仍需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向汤某起诉的原因,故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转让协议》对汤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广州郑思琪律师代理过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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