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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资深合伙建房纠纷律师 没有取得报建手续咨询律师
2024-08-06 14:39:42 来源: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郑思琪律师解答:可以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用途必须进行审批。根据广州的规定,合建房屋有报批的属于合法的,没有报建成功的就是不合法的。因为没有报建成功导致无法合建房屋的,出资人可以要求退款。
但每个案件具体情况不同,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吴某某跟广州市白云区某村联社签订了《土地合作开发协议》,后因为未取得相关规划报建手续,《土地合作开发协议》被法院认定无效,最终判决村联社和村委会返还款项。
【判决书节选】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已失效,现适用《民法典》),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鉴于案涉《土地合作开发协议》无效,黄某岭联社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将其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款项1250000元返还给吴某某。 吴某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相关的法律风险及法律后果,在案涉《土地合作开发协议》签订前,对案涉项目的用地性质、规划情况等应予审查,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仍然与黄某岭联社签订案涉《土地合作开发协议》,对合同无效亦负有过错,故其要求黄某岭联社、黄某岭村委会赔偿上述款项1250000元的相应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黄某岭联社所称案涉款项实际由江某某收取等意见,并不足以构成其拒绝承担本案责任的合理事由,就其与江某某之间的内部关系,其可另寻途径解决。 现有证据显示,黄某岭村委会向吴某某开具收据、确认收取案涉款项,对此,黄某岭村委会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同时结合黄某岭联社与黄某岭村委会的关系,黄某岭村委会亦应就上述款项的返还承担责任。 黄某岭村委会以其非合同相对方为由要求免于承担本案责任,亦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郑思琪团队多年来代理过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团队有从业十余年的资深律师。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合伙建房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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