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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商品有质量问题无法过户可以确认合同无效规定咨询律师
2024-08-02 12:06:13 来源: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执业以来,一直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无论案件大小,都会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尽全力为当事人维护应有权益,赢得当事人认可与好评。代理过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欢迎电话咨询18024521775。
郑思琪律师解答: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认定合同无效的。但如果买卖的物品是法律禁止买卖的话,是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比如说以下这案件中,张某向李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不久后张某的二手车被交警支队查获,经鉴定发现车辆发动机编号处有明显打磨痕迹,车辆识别代号、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均系伪造,车辆已被依法扣押。于是张某起诉李某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购车款9.1万元。法院认为,案涉是禁止买卖的车辆,因此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应当返还张某的购车款9.1万元。 由于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无法返还,故买受人无须向出卖人返还车辆。
【判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买卖的涉案车辆经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野地大队查获,经鉴定发现车辆发动机编号处有明显打磨痕迹,车辆识别代号、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均系伪造,车辆已被依法扣押,原告刘某2与被告邱某某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原告刘某2与被告邱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刘某2与被告邱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原告刘某2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即涉案车辆苏******号歌诗图牌小型普通客车已被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野地大队依法扣押,因此不能返还,被告邱某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购车款91000元应当返还原告刘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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