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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担保人承担还钱责任后,可以追偿吗?担保合同纠纷
2024-07-15 00:46:00 来源: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代理过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一直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无论案件大小,都会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尽全力为当事人维护应有权益,赢得当事人认可与好评。 【特别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欢迎电话咨询18024521775。
郑思琪律师解答:可以。如果判决中明确清偿后可以向另外的责任人追偿的,清偿后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另外的责任人。但如果判决中并没有约定各方应该承担的份额的话,清偿全部款项的一方,只能通过追偿权纠纷提起诉讼来解决问题。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张某跟王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被判决向被害人退赔80万元,张某与王某在8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生效后,由于张某名下无可执行财产,故法院拍卖了王某名下的房产,执行了80万元的退赔款。
王某认为,张某应该对8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故委托律师起诉张某,向张某追偿40万元。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张某向王某支付40万元。
法院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张某、王某两人共同实施涉案80万元的诈骗行为,刑事判决书中并未对三人各自诈骗数额作出认定,在量刑上也未区分主从,现有证据也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本院认为张某、王某均应承担退赔义务。原告王某独自承担退赔义务后,有权就超出自己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张某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中已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数额的可直接执行问题的复函》(1996年3月20日,经他〔199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问题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法经[199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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