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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朋友一起踢足球打羽毛球打篮球受伤要求赔偿合理吗?广州黄埔区
2024-07-15 00:40:37 来源:郑思琪律师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代理过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一直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无论案件大小,都会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尽全力为当事人维护应有权益,赢得当事人认可与好评。欢迎电话咨询18024521775。
郑思琪律师解答:依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所以如果打篮球,被其他人撞伤的,一般不能要求赔偿,除非有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是故意的。比如以下这个案例。
【类似案例】
2022年,张某与4名同学相约打篮球。张某在在运球上篮时,与王某发生碰撞,并在落地时撞到王某的牙齿,致使王某的2颗门牙折断。为修复牙齿,王某先后花费医疗费共计3万元。王某认为,自己的门牙是被张某撞掉的,遂找到张某索赔。两人协商未果,王某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5.5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篮球活动是一项具有对抗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双方应当能预见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双方自愿参加运动,应视为自愿承担可能发生的合理风险。本案中,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通常情况下,紧张的篮球运动氛围会使参加者的注意力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参加者的每次动作都经过慎重考虑,因此这种情形下的注意义务,应当比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在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较为合适。故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民法典实施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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