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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二手房买卖代位析产案件律师

2024-07-02 12:19:41 来源:


广州海珠二手房买卖代位析产案件律师

广州提起代位析产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解答:代位析产的前提条件应是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所涉及的共同财产已采取强制措施。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驳回原告代位析产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首先,本案诉因系执行过程中因欧某本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百某公司为实现其到期债权,代欧某向曹某主张欧某与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处分后在离婚析产时应得份额,属于代位析产引发纠纷,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终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可见,代位析产的目的在于解决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共有财产的执行问题,即通过析产确定执行份额以实现债权清偿。故对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适用,不应割裂理解。

其次,关于百某公司主张的代位析产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问题。结合上述规定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程序,法院已查封共有财产;第二,被执行人怠于分割共有财产,或者共有人无法达成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或债权人不同意共有人之间达成的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第三,虽然共有人之间达成了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也经债权人同意,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损害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不予确认该协议的效力。而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后果是停止对共同财产的执行。可见,无论从上述法律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解释逻辑,还是从第三款本身规定的代位析产后果所表达的内涵来看,代位析产的前提条件应是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所涉及的共同财产已采取强制措施。本案中,百某公司代位主张析产的财产是曹某和欧某在离婚前处分共有房屋取得、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的剩余款项,该款项并未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代位析产条件,百某公司请求对涉案款项进行分割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对于百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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