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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房屋买卖合同违约纠纷律师 起诉退房款咨询
2024-07-02 12:15:25 来源:
广州买房未签订书面合同,应该起诉谁给退款?
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解答:转款给谁的就告谁,如有证据其他人也有参与进来,也可以一起告。如下面这个案件,杨买家购买违建房屋老年公寓,一直与郑某沟通,但郑某用李某的账户收款,李某收款后第二天就转给郑某,且郑某还是涉案房屋开发公司的大股东。最终法院认定李某和郑某共同返还房款。
判决书节选:
关于返还主体。杨买家付款的目的是为了购买浩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握山村老年人公寓房产,杨买家主张其是向李卖家、郑卖家两人购房,李卖家、郑卖家则认为李卖家为房屋的出卖人,郑卖家只是受李卖家的委托与杨买家沟通,对此,本院评析如下: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郑卖家自认曾与杨买家就握山村老年人公寓房屋交易的沟通事宜,郑卖家在杨买家向其主张返还款项时亦回复“好,下周想办法”、“知道,已经在安排,到处去借钱。放心吧!一毛钱都不会欠您的”,上述回复内容明显具有同意归还款项的含义,并无披露郑卖家系李卖家代理人的内容,郑卖家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杨买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系作为李卖家的代理人参与该房屋交易,结合握山村老年人公寓系浩某公司开发建设,而杨买家转款至李卖家账户时,郑卖家当时系占浩某公司95%股权的大股东以及李卖家在收到杨买家付款后次日即将部分款项转给郑卖家等事实来看,杨买家有合理理由相信郑卖家系出卖人之一,杨买家关于其系向李卖家、郑卖家二人共同购买房屋的主张更为合理、可信,本院对此予以采信。李卖家、郑卖家为涉案房产的共同出卖人,杨买家转给李卖家的1000000元为购买涉案房产的一部分对价,杨买家要求郑卖家与李卖家对本案债务共同承担合同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关于郑卖家并非房屋出卖人、无须承担合同责任的认定有误,二审予以纠正。
广州郑思琪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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