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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恋爱赠与关系 撤销赠与咨询律师
2024-03-07 15:25:25 来源: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
专业的婚姻家事团队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事继承财产分割案件、处理过大量离婚诉讼案件(非诉和解-诉前和解、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官司、离婚子女抚养权案件、返还结婚彩礼礼金案件) 、夫妻间房产纠纷、夫妻间借款纠纷案件、夫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遗产继承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恋人情人之间财产纠纷等。欢迎咨询,咨询电话:18024521775。
当事人咨询:我跟前男友谈了三年恋爱,本来我们打算大学毕业后就结婚的,但是因为他家里安排他出国留学,所以我们双方家庭商量后,决定等他回国再结婚。后来,因为分隔异地的原因分手了。请问,按照法律规定,他出国前送我的钻石戒指,需要还吗?戒指可能价值3万多块钱。
郑思琪律师解答:本案中当事人王女士没有跟前男友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举行订婚仪式。但由于钻戒属于特殊意义的贵重物品,且是在双方有未来结婚的约定下赠送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视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在婚约解除或者最终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分手后,应当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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