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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商品房纠纷专业律师 延期交房违约金计算咨询律师
2023-11-15 16:21:00 来源:
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延期交房也不能解除合同有效吗?
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解答:有效,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只要没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就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延迟交楼也不能解除合同,只需要承担违约金,购房者起诉解除合同就被法院驳回。不过购房者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的金额。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 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截至2019年1月18日才取得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因此利某公司确实未按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严买家以利某公司迟延交房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四条约定“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2、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甲方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乙方同意违约金不超过总房款的3%。”,从上述合同条款来看,双方对于延期交房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即买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由卖方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因此,严买家主张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在2018年12月20日解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郑思琪律师代理过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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