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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案件律师 花都区专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2023-11-13 13:49:54 来源:


广州仲裁委案件律师 花都区专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广州同一案件中签订多份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同怎么办?

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解答: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仲裁协议无效,由法院审理。

判决书节选:

本案是否应由仲裁部门仲裁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因小某公司收购利某公司资产,小某公司、利某公司及第三人之间签订了多份协议,对于因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的解决方式,《收购协议》《三方合作协议》《委托付款协议》《四方协议》虽然均有仲裁条款的约定,但仲裁机构的选定不尽相同。《收购协议》《委托付款协议》确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仲裁机构,《三方合作协议》《四方协议》确定广州仲裁委员会为仲裁机构。小某投资企业根据《收购协议》与利某公司建立资产收购的法律关系,本案小某公司是依据《四方协议》的约定,承继了小某投资企业在资产收购中的权利义务,而《四方协议》与《收购协议》关于仲裁机构的选定并不一致。据此,本案各方当事人违反了仲裁机构的选定必须具有唯一性的原则,仲裁条款无效。另一方面,本案小某公司是依据涉案《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主张办(产权)证及逾期办证违约金,虽然《收购协议》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与该协议不一致的以《收购协议》约定为准,但《收购协议》中并不涉及限期办(产权)证及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内容,因此本案纠纷的解决仍应根据涉案《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提交法院诉讼。利某公司要求将本案提交仲裁解决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广州郑思琪律师代理过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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