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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伪造结婚证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抵押权无效咨询
2023-11-13 13:07:45 来源:
广州丈夫伪造结婚证抵押夫妻共同房产抵押贷款,被认为抵押无效。银行承担责任。
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解答:抵押无效,银行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案例:
两人以某处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还向银行提供“结婚证”用于审核,然而 “结婚证”却是假的!此“配偶”是丈夫请来扮演自己老婆的。那么,未经配偶同意,擅自抵押共有房屋是否有效?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是否可对涉案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银行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甲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伪造其与丙的“结婚证”,擅自将其与乙的共有房屋用于抵押借款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直接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在此前提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认定某银行对于抵押权的设立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判断某银行对于抵押权的设立是否属于善意。
首先,虽然涉案房屋房产证上记载权属人甲“单独所有”,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大量存在配偶一方代为持有夫妻共有房屋的情形,而实际上某银行也对涉案房屋的共有情况进行了审查。
其次,在甲与某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丙作为借款人配偶在抵押物共有人处进行了签名;甲、丙亦作为房屋共有人共同向某银行出具《承诺书》,因此,某银行是在知道甲已婚并且涉案房屋存在共有人的情况下决定接纳抵押贷款的。
再次,某银行作为专业从事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批准贷款之前,其在与甲的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有责任对甲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慎审查,否则容易给不法份子以可乘之机。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也完全有能力对该结婚证中结婚证字号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本案在客观上由于某银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而给甲以伪造结婚证达到擅自处分他人财产实现抵押贷款目的的机会。
最后,某银行在与甲以“双方申请”方式向房管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时,共同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询问记录表》中作出“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不存在共有”的陈述,说明某银行向房管部门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人情况的意图是明显的。
据此认定某银行不构成善意,涉案房屋抵押权的设立无效,某银行不能取得该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广州郑思琪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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