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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离婚转移财产打离婚官司的律师 房产过户转移财产咨询
2023-10-20 17:58:13 来源:
广州离婚过程中一方将房产过户给亲戚有效吗?
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解答:无效,可以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离婚诉讼过程中,丈夫将共同房产卖给弟弟并过户,妻子起诉合同无效,过户回来获胜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查册表显示,涉案房屋于2013年4月11日登记至陆哥名下,权属来源为陆哥购买取得。陆哥在其与尤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涉案房屋,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且陆哥与尤女也以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方式共同确认双方对涉案房屋各占二分之一所有权份额,因此涉案房屋依法应属于尤女与陆哥的夫妻共同财产。
陆哥未经尤女同意,擅自处分其与尤女的共有财产,将涉案房屋过户给陆弟,侵害了尤女的合法权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陆弟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首先,原审法院在尤女与陆哥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8日已对涉案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虽然陆哥与陆弟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时间(2018年8月6日)早于上述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但仅相隔两天。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包括缴税、过户、交付使用等一系列行为,此时作为买方的陆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理应知悉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以及尤女在离婚纠纷诉讼中拟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情况。且陆弟作为陆哥的胞兄,其对尤女与陆哥之间的关系以及陆哥为何转让涉案房屋理应更为清楚。其次,根据《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陆弟应于房屋过户当天向陆哥付清购房余款。涉案房屋在2019年1月2日就已过户至陆弟名下,但陆弟并未按时支付相应款项,反而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知悉本案诉讼及财产保全情况后,才于开庭前两天向陆哥转账支付所谓的购房款。根据陆哥的陈述,陆弟在转账支付上述款项之前也没就本案诉讼问题向陆哥提出过疑问,在转账前和转账后也没有告知陆哥其将要付款及已付款等行为。陆弟的上述行为明显不符常理。第三,根据尤女提供的证据显示,陆哥与陆弟就涉案房屋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周边市场价,陆哥、陆弟对此并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综上,陆哥与陆弟就涉案房屋的交易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尤女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属无效。
广州郑思琪律师代理过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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