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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体育中心采购合同购货合同纠纷律师 签字效力咨询
2023-09-14 16:34:48 来源:
广州合同未盖公司章只有法人签名,公司要担责吗?
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解答:不一定,看情况,可能法定代表人自己承担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该法定代表人是多家公司的经营者,在未盖章的情况下,应以个人名义但责。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定事实:李某系东莞市高埗兰某鞋材厂(个体工商户、现已注销)的经营者,也是兰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10月21日,经对账后李某向太某公司出具无标题的字条一份,打印部分记载“今东莞市兰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法人李某允诺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广州市太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96850元如附件《对账单》特立此据”,李某在上述打印部分接着手书“本人承诺偿还货款的全部责任”有李某签名,其后为打印部分“特至广州市太某贸易有限公司”,落款李某再次签名及书写时间。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兰某公司是否应为李某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兰某公司不应对李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理由如下:李某有两种身份,一是其本人及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兰某鞋材厂,二是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于前一身份,个体工商户仅是一个商号,并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故无论个体工商户是否登记存续,实际主体均为其本人,关于后一主体,是基于李某职务,其作出行为时,要区分个人行为或职务行为。案涉12宗购销业务的主体都是兰某鞋材厂(即经营者李某),没有证据反映存在兰某公司向太某公司的采购行为,即便某些采购发生时,兰某鞋材厂已注销,只要李某没有明确以兰某公司名义作出职务行为,付款责任就不能迳行归于兰某公司,仅能由李某本人承担。本案中,太某公司主张兰某公司为李某承担责任系基于欠条记载,而欠条是由太某公司草拟,从证人证言中也反映其无法准确分辨李某在经营中是使用哪一主体,换言之,当太某公司为李某草拟欠条时,其用词未必准确,未必完全等同于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在欠条上签名,仅可认为其确认尚欠金额,况且欠条主文也没有明确记载兰某公司欠款,仅记载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欠款,在没有兰某公司用章也没有李某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形下,不能将李某的债务引申至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
广州郑思琪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代理过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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