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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擅长办理公司货款催收 追讨货款案件的律师
2023-09-14 16:25:13 来源:
广州买卖合同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怎么办?
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解答:默认以收到货物时为付款时间。
判决书节选:
大某公司、爱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曾就货款支付时间作出约定。依据对账单记载,大某公司在2018年8月31日前已向爱某公司提供全部货物。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爱某公司应在收到全部货物即在2018年8月31日支付完毕货款。现爱某公司仍欠付货款117928.96元,故大某公司主张爱某公司支付该笔货款合法有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广州郑思琪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代理过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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