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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优秀专业公司律师 股权转让后悔咨询解除协议
2023-09-05 16:52:28 来源:
广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不想干了,能起诉解除吗?
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解答:律师解答:协议一旦签订不能轻易解除。如下面这个案件,受让方以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未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为由起诉解除协议,但因为自己已经实际参与了餐馆的经营,且转让方同意随时办理过户,最终法院驳回其要求解除协议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黄某与赖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现黄某实际支付了转让对价,赖某理应按约定配合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本案争议焦点,是黄某是否行使了股东权利?赖某未配合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评析如下。就事实而言:第一,黄某以股东身份参与到“明悦廊股东群”中,对餐厅经营事务进行讨论,商议明悦廊公司收支和分红;每月接收明悦廊公司经营的财务收支表,了解公司财务情况;享有打折、挂账等特殊待遇。上述行为足以认定黄某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包括行使参与决策权利、查阅权利等。相反,黄某所主张的其没有对公司享有控制权、经营权,该两项权利并非我国公司法所确定的股东权利,其不享有该两项权利并不足以否认其行使了股东的其他权利。另黄某对电子邮件进行质证时,提出无法核实邮件的附件内容,但是该电子邮件发送至黄某名下的邮箱,明悦廊公司工作人员也在微信群中提示发送了电子邮件,故应视为送达,明悦廊公司已经完成了其向黄某等人告知经营情况的举证义务,而黄某不认可邮件的附件内容,却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审法院不采纳其否认邮件内容的质证意见,并依法采纳赖某的该份证据。第二,黄某支付了转让对价30万元,享有要求赖某配合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的权利,理应积极行使其权利,虽然黄某起诉主张其多次催促赖某办理手续,但未有证据证明黄某在2016年7月4日支付转让对价至今曾就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向赖某提出主张,因此不足以判断赖某存在不协助其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的行为。第三,就双方股权转让时赖某持有股权份额的问题,虽然双方签订合同时赖某实际持有的股权与合同约定不相符,但并不影响赖某向黄某交付股权,而后股权发生新的变更后,赖某现持有的股权,也不影响其交付,且另一股东袁嘉欣对涉案股权转让也无异议。
就法律规定而言,我国合同法从维护交易和合同稳定的角度,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况,包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黄某未进行催告,赖某亦明确表示同意配合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现黄某主张赖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与上述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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