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思琪律师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广州番禺区区优秀公司股东股权类诉讼律师 股东个人账户付款咨询
2023-09-04 18:51:02 来源:
广州股东用个人账户收款需要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吗?
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解答:不一定,不过如果是用私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又不能证明已经将款项转给公司的话,就有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邝某主张刘某收取和支配公司的营业收入,使得公司和股东财产混同,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公司法》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涉案的交易而言,刘某用个人的账户为康某公司支付过部分货款,但并无证据证明刘某用个人账户收取过公司款项。一则,该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刘某收取和支配公司的营业收入,造成公司和股东个人财产严重混同,难以区分;二则,支付的行为并未减少公司的资产,进而导致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况且,邝某亦无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康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涉案债务。邝某要求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郑思琪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公司破产清算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郑律师电话:18024521775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 大家都在看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