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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电话问律师
2023-08-29 17:20:17 来源:
广东省哪些法律文书不能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9号 电话:85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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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下判决书
1.再审判决。《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再审判决、裁定不能申请再审。“该再审判决、裁定包括了依据当事人再审申请、依据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三种途径启动的再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
2.解除婚姻关系判决、解除身份关系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是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问题的可以申请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程序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二)调解书
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解除身份关系调解书。该类调解书不能申请再审理由同前述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解除身份关系判决。
(三)裁定
1.管辖权异议裁定。管辖权异议的救济已经通过一审程序及二审程序来保障,从程序稳定性讲,允许该类裁定的申请再审将严重拖延诉讼,且实体判决错误的,可以通过对判决申请再审予以救济,故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终未规定该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2.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1998〕17号)规定,(1)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
3.中止诉讼、发回重审裁定。
4.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裁定。
5.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法释〔2008〕18号】明确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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