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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集体成员资格行政诉讼律师 征地补偿款分配咨询

2023-08-28 22:14:41 来源:


增城区集体成员资格行政诉讼律师 征地补偿款分配咨询

广州户口迁出后又迁回的,还能分配征地补偿款吗?
    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解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队)自主决定,一般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超过三分之二的村民表决同意即通过。如下面这个案件,某村民结婚后将户口迁出,后又迁回,后面村集体土地征收时,开会表决通过不给予其分配征地补偿款。村民不服起诉,法院予以维持。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许某茵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依法进行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主决定集体经济分配使用的自治权利。征地款是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某茵出生后入户被兴某村处,之后户口发生迁入迁出,兴某村第五社经集体决定,拒绝给予许某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亦确认许某茵不具有兴某村第五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现无证据证明许某茵与涉案被征收土地存在承包经营或事实上的占有、使用关系,故其无权要求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至于兴某村第五社给予许某茵生态补偿费、体检费以及获得建房施工铭牌,系该社对其成员以外的群体作出的福利安排,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行使的自治权,并不能等同于许某茵有权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广州郑思琪律师代理过大量行政诉讼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服务范围: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集体收益分红、征地补偿款分配、征地拆迁民告官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郑律师电话:1802452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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