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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集体成员资格行政诉讼律师 经济社暂停分红咨询
2023-08-28 22:12:36 来源:
广州社员不交管理费能停发股份分红款吗?
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解答:如经济社章程有规定,就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徐某认为经济社章程不合法,但法院认为此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在章程被撤销前,都是应当依照章程办事的。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中,徐某诉请认为永某第四合作社截扣了徐某及其父母持有股份的分红款并要求永某第四合作社发还,根据已生效的1411号判决认定“徐某对涉案的分红价款经继承取得,从此前长年由徐某领取而众第三人既无异议亦无表示只是代领行为的情况,结合到庭的众第三人均明确表示归属徐某所有的诉讼陈述,可以认定徐某是该部分利益当然的继承所有人,有权向永某第四合作社提出主张”,徐某有权向永某第四合作社主张徐某及其父母持有股份的分红款,即徐某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永某第四合作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进行集体资产和财务的管理。徐某是永某第四合作社的社员和股民,徐某是基于该身份及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向永某第四合作社主张要求发放股份分红款。根据新修订的《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某经济联合社章程》有关规定,徐某不缴交物业管理费,永某第四合作社有权暂停(或停发)其股份分红款,故徐某要求永某第四合作社支付2016年年终股份分红款及利息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徐某提出的新修订的《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某经济联合社章程》的合法性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审查的范围,徐某应另循行政处理、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在上述章程的有关规定未被撤销之前,徐某主张章程违法,而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郑思琪律师代理过大量行政诉讼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服务范围: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集体收益分红、征地补偿款分配、征地拆迁民告官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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