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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卖家能以买方没有广州户口为由解除合同吗?
2023-07-20 17:18:18 来源:
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解答:要看合同约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在签订合同时是知道买家没有广州户口的,且微信里承诺给买家再宽限2个月时间取得户口。后买家2个多月才取得广州户口,卖家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并未约定2个月内不取得广州户口卖家可解除合同,且买家只是超出了10多天时间就取得了户口,所以此情况下卖家无权解除合同。
判决书节选:
根据刘卖家、杨买家及中介方在2019年4月27日的会谈内容可知,刘卖家陈述其预留了2个月时间给杨买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故可推断刘卖家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已清楚知晓杨买家尚不具备购房资格,且承诺给予杨买家一定时间办理。另根据中介方称“如果到5月15日他的户口还没下来,你说再给他2个月是吧?”、刘卖家回复“对呀,但是我有条件的哦,他能保证2个月下来……”可知,刘卖家给予杨买家办理户口的最后期限为2019年5月15日。协商最后系刘卖家要求杨买家支付购房款20%的定金才可为杨买家继续保留2个月的过户交易时间。
关于《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能否解除问题,《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刘卖家主张杨买家迟延办理贷款业务且不具备户口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法院认为,杨买家取得户口资格时间虽晚于刘卖家、杨买家之间约定的时间,但因刘卖家、杨买家之间并未约定若杨买家未能按期取得户口资格就可解除合同,且杨买家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不足一月便取得户口资格,尚未超过合理期限;刘卖家另主张杨买家迟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虽合同约定杨买家需按期提起贷款申请,考虑杨买家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户口资格,故相应贷款申请同样无法及时办理,刘卖家在清楚知晓杨买家未取得户口资格的同时亦应知晓杨买家系无法按期申请贷款,现刘卖家同意杨买家在合同签订后继续办理户口事宜的同时又以杨买家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提起贷款申请,并以此为由主张杨买家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理据不足。
广州郑思琪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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