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思琪律师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广州商品房限购政策变化咨询律师
2023-06-08 14:30:34 来源:
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解答:1、2013年3月3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为穗府办[2013]14号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明确自意见发布之日起限购政策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交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2013年11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为穗府办[2013]44号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明确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自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对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穗府办[2013]14号文件与该意见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意见为准。
2、2016年10月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为穗府办[2016]146号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严格执行既有的限购政策,即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交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3、2017年3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为穗府办[2017]50号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3月18日执行的限购政策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继续执行限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政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次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的解读》,表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限购政策由“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调整为“购房之日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限购1套住房。关于执行时点,明确为2017年3月17日及之前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3月17日及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提供交付房款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自2017年3月18日至今,广州市仍执行上述限购政策。
广州郑思琪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张律师电话:18024521775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 大家都在看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