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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商铺住人事故责任 人身损失赔偿起诉房东吗咨询律师

2025-08-06 14:25:47 来源:


广州市越秀区商铺住人事故责任 人身损失赔偿起诉房东吗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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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遇到的问题】承租人明知商铺不能住人仍安排员工居住,因电路老化着火致人死亡,谁承担责任?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出租人和承租人可能均担责。例如,广州花都区某案件中,出租人未更换老化电路,承租人违规住人,法院判决出租人、承租人各承担40%责任。 

 

【参考案例-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出租人需保证房屋安全(如电路维修),承租人需按约定使用房屋;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担责。 

 

【法院判决书原文】

法院认定:“……花都区某资产总公司作为业主对案涉房屋的火灾事故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比例应以10%为宜 ……张某某作为案涉房屋电气线路的实际管理者,是本案火灾的直接责任人,其应当明知案涉房屋不能转租且案涉房屋为商铺不适合居住,在未对电气线路尽到严格的安全检查义务的情况下,仍将案涉房屋提供给雇员江某居住,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审据此认定其对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曾某某明知案涉房屋不能转租且为商铺不能用于居住,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前述事项告知了承租人张某某,且未按照被告花都区某资产总公司的要求更换案涉房屋的用电线路,原审认定曾某某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曾某某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根据曾某某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为该赔偿责任比例应以40%为宜……”

 

【专业律师服务】 

处理商铺租赁安全纠纷,分析过错责任,代理赔偿谈判、诉讼维权。 

如需了解更深入的经济合同纠纷问题,欢迎咨询郑思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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